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商業、辦公類項目的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通告如下:
一、商業、辦公類項目(以下簡稱商辦類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劃用地性質及規劃許可建筑性質開發、建設、銷售、使用,嚴禁擅自改變為居住用途。
二、開發企業新報建的商辦類項目,標準層分隔的,層高不應大于4.2米;標準層不分隔且整層面積大于600平方米的,層高不應大于4.6米。
商辦類項目(不含酒店)應采用公共走廊、公共衛生間式布局,不得設計飄窗、外挑陽臺,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布局設計。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批準。
三、開發企業新建的辦公用房,不得接入天然氣。商辦類項目的水電,應按照商用標準收費,禁止按照民用標準收費。
四、開發企業、設計單位應嚴格依據規劃用地性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建設,不得在非住宅用地上設計、修建居住用途的房屋。對規劃建筑性質為商辦類的房屋,開發企業和代理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宣傳房屋可以用于居住,不得出現酒店式公寓、商務公寓等宣傳用語。對違規代理商辦類房屋銷售或者虛假宣傳商辦類房屋可用于居住用途的開發企業及代理中介機構,依法注銷機構備案,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五、房屋測繪機構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審定的圖紙對商辦類項目進行測繪,禁止擅自進行房屋分割測繪。商辦類項目房屋登記的基本單元是界限固定、可獨立使用并有明確唯一編號的房屋和特定空間。禁止以任何虛擬、劃線分割的形式對房屋單元進行分割和登記。
六、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已建成的商辦類房屋擅自拆改結構和用途作為居住用途使用。
七、開發企業、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房屋中介機構違反本通告依法受到處理的處罰信息納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統。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通告發布之前已通過規劃方案審查的商辦類項目,按通過的方案執行。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成都市規劃管理局